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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涉外律师分享刑事自诉人的范围

2021-01-29

重庆涉外律师分享刑事自诉人的范围

1.人身、财产权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是当然的自诉人,即被害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其他人则都不具备这种资格。自诉案涉及的犯罪性质与情节均比较轻微,而且被告人往往与被害人有一定的关系,如亲属、同事、朋友关系,所以,对这类案件,法律赋予被害人以起诉权,其目的就在于尽快恢复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2.在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则可以自诉人身份提起自诉,如侮辱、诽谤案的被害人自杀的,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可以自诉人身份提出追究犯罪的诉讼请求。应当说,在被害人未死亡的情况下,自诉人身份应为其独有,而在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被害人的近亲属及法定代理人则依法享有了追诉权。

3.如果被害人丧失行为能力或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但自诉人仍为被害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而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所以,对于丧失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来讲,当能够提起自诉的侵害事实发生后,其法定代理人是当然的代理诉讼的人。基于此原因,《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丧失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告诉。但法定代理人仅仅是代理人,而非自诉人。

如果丧失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没有代为告诉,丧失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代为告诉,但被害人仍为自诉人。当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近亲属代为告诉时,被害人仍然是自诉人,被害人的近亲属为代为告诉人。一般来讲,被害人应以自诉人的身份表达追究犯罪的请求并向人民法院提交自诉状。但在某些情况下,被害人虽然有追究犯罪愿望,但迫于种种原因而难以直接表达追究犯罪请求并提交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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