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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刑事律师咨询分享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款项怎么判

2020-09-21

重庆刑事律师咨询分享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款项怎么判

1、如何理解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规则:村委会与土管部门之间存在隶属的土地管理关系,村委会与租地单位之间是平等的民事租赁关系,租地单位与土管部门之间无直接法律关系。

本案被告人钱银元系村委党支部书记,判定其是否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z关键的一点在于其行为是否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工作。

经分析,本案被告人钱银元的职务行为不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工作:

d一本案被告人系以村委的名义,而非政府名义处理相关事务。

d二出租土地事务性质属于村务,而非公务。

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将集体收取的土地租金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

2、村民小组长在特定情形下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规则:农村村民小组组长及其工作人员,如果是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应当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3、无法区分村民委员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款项性质的如何定罪处罚

规则:无法区分被挪用的款项性质的,以挪用资金罪追究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刑事责任。

4、如何认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规则: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党支部成员在协助人民政府履行《解释》规定的七类行政管理工作时,也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的财物既包括国有财产也包括村集体所有财产的,应当分别定罪处罚。

如果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难以区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是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还是利用管理村公共事物的职务便利的,即在对主体的认定存在难以确定的疑问时,一般应当认定为利用管理村公共事物的职务便利,因为他们本身毕竟是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而并非政府公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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