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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中瞒报海外储蓄罪的四大组成要素

2020-01-14

  跟着社会经济疾速打开,在国家作业人员在贪婪糜烂之后,为躲藏违法所得会将工业转移至境外加大职务侦办人员的难度。可是在我国刑法中,有一罪名为隐秘境外存款罪,就是为了国家作业人员对自个数额较大的境外存款,应当按照国家规则申报。那职务违法中隐秘境外存款罪的构成特征是啥呢?下面请重庆刑事律师修改一同往下看:


  职务违法中隐秘境外存款罪的四大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隐秘境外存款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只能由国家作业人员构成。非国家作业人员的通常公民,没有特定的申报工业责任,也没有申报境外存款的责任。


  (二)客体要件


  隐秘境外存款罪侵略的客体是凌乱客休,即国家的廉政准则和国家的外汇办理准则。


  (三)隐秘境外存款罪的片面要件


  隐秘境外存款罪在片面上是成心,即行为听明知自个的境外存款应当申报而成心隐秘不报。


  要留心隐秘境外存款罪不以存款来历的违法性为构成要件,在境外获得的合法收入,也归于规则的境外存款。因为隐秘境外存款罪的立法原则是关于境外存款的监督,而不在于追查其工业来历是不是有差错。


  (四)客观要件


  隐秘境外存款罪在客观方面体现为国家作业人员在境外按照国家规则应当申报而隐秘不报,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则申报在境外的存款,是国家作业人员应当实施的责任,以便国家对其在境外的收入进行监督。因而,隐秘境外存款罪有必要以违背国家规则的国家作业人员申报境外存款的特定责任为条件;假定没有向国家申报境外存款的责任,则不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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